(2015)谯民一初字第04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侠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侠,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169号原告:���侠,女,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龚连明,涡阳县城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141109208。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鹿立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侠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侠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占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