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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志伟申请执行沈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伟,沈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伟,男,1982年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沈康,男,1984年5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志伟与被执行人沈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沈康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沈康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