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马一×与刘××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一×,刘××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952号原告马一×,2011年10月12日。法定代表人马二×。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一×与被告刘××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一×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