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郑金翠、项炳燕生命权与项炳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翠,项炳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811号原告:郑金翠。委托代理人:潘竹青。被告:项炳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翠与被告项炳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翠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金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莉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单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