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执民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友林与余建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友林,余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1453号申请执行人:金友林被执行人:余建明身份证:×××283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虞滨商初字第0008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建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余建明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D×××××)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D×××××)。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王张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