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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商)初字第06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董少洋与金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少洋,金巍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6376号原告董少洋,女,1987年4月6日出生。被告金巍巍,男,1979年5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有良,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少洋诉被告金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少洋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少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董少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东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