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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刑初字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蒙谭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谭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31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谭华,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长岭老村八队**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12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刑诉(2015)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谭华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谭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7日21时13分,被告人蒙谭华到来宾市桂中大道沃尔玛超市三楼,趁被害人叶某在选购物品时,将叶某放在购物车的一个棕色LV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400元、银行卡和身份证等物品。蒙谭华盗得钱包后,在离开现场过程中被超市保安抓获。破案后,被盗财物已经发还叶某。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谭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蒙谭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蒙谭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7日21时13分,被告人蒙谭华在来宾市桂中大道沃尔玛超市三楼,趁被害人叶某选购物品不备之机,盗走叶某放在购物车上挎包内的一个棕色LV钱包,后被超市保安人员发现,蒙谭华在逃离现场时被超市保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报警。经清点:被盗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400元、银行卡和身份证等物品。破案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叶某。另查明,被告人蒙谭华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4年4月27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潘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蒙谭华指认被盗财物的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本院(2013)兴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蒙谭华盗取钱包的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蒙谭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谭华犯盗窃罪成立,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蒙谭华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蒙谭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蒙谭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蒙谭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卢欧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润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