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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昕与张迪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昕,张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2521号申请人刘昕,女,1972年6月出生。被执行人张迪,男,1992年2月出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刘昕依据本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167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商)初字第167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刘昕会发现被执行人张迪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营审 判 员  宿 航代理审判员  马凌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