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6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铁平与张君盈民间借贷一案终结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铁平,张倩,张君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618-3号申请人刘铁平,男,1960年3月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张倩,女,197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张君盈,男,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宝市本院在审理刘铁平与张倩、张君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