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富商初字第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何文杰与倪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3222号原告:何文杰。被告:倪国胜。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文杰诉被告倪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文杰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文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杰撤回对被告倪国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0元,由原告何文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