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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严某与陈某、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严冠军,被告陈卫东,被告方亚辉,本院在审理严冠军陈卫东、方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冠军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冠军撤回起诉。审判长  苏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虎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