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严某与陈某、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严冠军,被告陈卫东,被告方亚辉,本院在审理严冠军陈卫东、方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冠军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冠军撤回起诉。审判长 苏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虎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