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包宁渭申请执行马付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宁渭,马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956号申请人包宁渭,男,汉族。被执行人马付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马付成有蒙KKK9**小型汽车一辆因交通事故被鄂托克旗交警大队扣押,车辆登记权利人为乔树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马付成实际所有(登记权利人为乔树林)的蒙KKK9**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志 田审 判 员 召日 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扎拉嘎木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