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19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和平与舟山市岱山县臻业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和平,舟山市岱山县臻业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922-1号申请执行人刘和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海伟。被执行人舟山市岱山县臻业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方龙。申请执行人刘和平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岱山县臻业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和平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3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3﹪计付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舟山市岱山县臻业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在常石集团(舟山)造船有限公司有可得款项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舟山市岱山县臻业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在常石集团(舟山)造船有限公司可得的款项收入21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