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申字第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向厚胜与黄冬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向厚胜,黄冬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16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向厚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冬莲。再审申请人向厚胜因与被申请人黄冬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向厚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严开元审 判 员 彭晓辉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镇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