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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宏煜与杨井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宏煜,杨井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0636号原告胡宏煜,居民。委托代理人沃兵,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井,居民。委托代理人潘辉,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原告胡宏煜诉被告杨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宏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大权人民陪审员  沈海萍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