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宏煜与杨井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宏煜,杨井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0636号原告胡宏煜,居民。委托代理人沃兵,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井,居民。委托代理人潘辉,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原告胡宏煜诉被告杨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宏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大权人民陪审员 沈海萍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