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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淑芳与钟思稳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淑芳,钟思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296号原告黄淑芳,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钟思稳,男,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淑芳与被告钟思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淑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淑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淑芳承担。审 判 员  刘裕峰人民陪审员  谭洪考人民陪审员  张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