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淑芳与钟思稳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淑芳,钟思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296号原告黄淑芳,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钟思稳,男,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淑芳与被告钟思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淑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淑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淑芳承担。审 判 员 刘裕峰人民陪审员 谭洪考人民陪审员 张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