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民初字第3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翠金花与那仁满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翠金花,那仁满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3800号原告翠金花,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那仁满达,男,45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翠金花诉被告那仁满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翠金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翠金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哈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利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