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白国华与尤大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072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被执行人尤某某,男被执行人尤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尤某某、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3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60万元、案件受理费9800元、案件财产保全费3770元,共计人民币61357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申请执行人与本院另案执行的(2015)榆执字第02073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相同,申请执行的标的种类相同,本院已裁定将本案合并到(2015)榆执字第02073号执行案件中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0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雄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