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长沙同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同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2024号原告长沙同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白竹村同升湖山庄白竹水乡六区3栋。法定代表人刘雨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勋,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海军,系公司员工。被告李倜。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同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同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同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同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长沙同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红梅人民陪审员 吴建军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