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严乾春、胡纪张与胡纪张、徐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乾春,胡纪张,徐浓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207号原告:严乾春。委托代理人:沈国辉。被告:胡纪张。被告:徐浓珍,无固定职业。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央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乾春诉被告胡纪张、徐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乾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0元,减半收取计1415元,由原告严乾春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