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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执字第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童伟与无锡市锡伟橡塑机械厂、章伟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伟,无锡市锡伟橡塑机械厂,章伟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执字第0254号申请执行人童伟。被执行人无锡市锡伟橡塑机械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大马巷村。代表人章伟年,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章伟年。申请执行人童伟与被执行人无锡市锡伟橡塑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章伟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机械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童伟支付劳务款22600元。机械厂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章伟年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机械厂、章伟年共同负担。经童伟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机械厂、章伟年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后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机械厂、章伟年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机械厂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的车辆一辆(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轮候查封生效后两年,申请执行人童伟如需继续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因系轮候查封,本案不宜处置。被执行人章伟年名下无车辆登记。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机械厂名下有坐落于东北塘石新路东的房产(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轮候查封生效后三年,申请执行人童伟如需继续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因系轮候查封,本案不宜处置。章伟年名下无房屋登记。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机械厂没有对外投资信息。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章伟年没有缴纳登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已经参���被执行人机械厂名下房屋拍卖款的分配。本院工作人员至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大马巷村名委员会调查,查得被执行人机械厂、章伟年外债较多,且机械厂已不再经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机械厂、章伟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执行标的22780元及执行费340元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童伟通报后,童伟表示认可法院的执行工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机械厂、章伟年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机械厂、章伟年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机械厂、章伟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童伟亦不能提供机械厂、章伟年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机械厂、章伟年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童伟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机械厂、章伟年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华 伟执行员 陆凌云执行员 谢 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