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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执字第0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陈佩佩与石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佩佩,石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01112号申请执行人陈佩佩。被执行人石川。陈佩佩与石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4)盱马民初字第0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准予原告石川与被告陈佩佩离婚;二、原、被告所生一子石茂森随原告石川生活。被告陈佩佩每月给付石茂森抚养费350元,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石茂森能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12月30日前和6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被告陈佩佩对石茂森享有探视权;三、原、被告个人财产:2米乘2米2床一张,壁橱两套,衣橱、电视柜各一套,电脑桌、梳妆台、写字台各一张,布艺沙发一套,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太阳能热水器、46英寸海尔牌电视机各一台,卫生间的面缸等归原告石川所有。2米乘1米8床一张归被告陈佩佩所有;四、原、被告共同财产:价值7000多元白金戒指一枚,格力牌空调挂机一台,石川的公积金等,以及原、被告竞价为690000元的位于淮安市开发区明远路学林雅苑24幢楼706室房屋一套和半地下自行车库一间,由原告石川给付被告陈佩佩财产折价款360000元,其余财产归原告石川所有或使用;五、原、被告共同债务:借陈祖国、马林款4000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200000元;六、第四、五项冲抵后,由原告石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陈佩佩人民币计16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登记信息、国土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争议的房产正在协调处置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16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30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争议的房产正在协调处置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盱马民初字第0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赵会壮执行员  张宝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晶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