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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行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阳百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行政给付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百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李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和行初字第00058号原告:沈阳百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瑶.被告: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蒋晶磊,局长。出庭负责人:XX,该局处长。委托代理人:李红波.第三人:李福林,男,汉族。原告沈阳百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建议,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所诉保险待遇,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百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百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一凡人民陪审员  刘海波人民陪审员  刘秋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彤彤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