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4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4465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81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叶某某,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经本院做和好工作,表示愿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并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添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翠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