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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福荣与王禹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荣,王建明,王禹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548号申请执行人李福荣,男,195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王建明,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王禹芝,女,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李福荣与王禹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被执行人王禹芝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县支行发放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晓伟执行员 :魏景昶执行员 :宫浩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正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