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小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何德军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乡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德军,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乡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小字第125号原告何德军。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被告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乡营业部。负责人王胜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军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乡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利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费英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