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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山东威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亭支行与董明进、毕惠福、毕忠龙、宋利美、谷正利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亭支行,董明进,毕惠福,毕忠龙,宋利美,谷正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09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亭支行。负责人戚海建,行长。被执行人董明进,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毕惠福,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毕忠龙,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利美,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谷正利,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亭支行与被执行人董明进、毕惠福、毕忠龙、宋利美、谷正利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