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4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四清、高建华、郭润秀、高伟、郭春祥、郝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四清,高建华,郭润秀,高伟,郭春祥,郝玉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4233-2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怀光。委托代理人冀建平。被告郭四清。被告高建华。被告郭润秀。被告高伟。被告郭春祥。被告郝玉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四清、高建华、郭润秀、高伟、郭春祥、郝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本院作出(2015)伊民初字第4233-1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郭春祥的账户、对被告郝玉玲的账户予以冻结。现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账户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郭春祥的账户冻结、对被告郝玉玲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乌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紫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