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钱商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绍兴诚邦化纤有限公司与绍兴县科展纱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诚邦化纤有限公司,绍兴县科展纱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钱商初字第160-1号原告:绍兴诚邦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其祥。委托代理人:薛国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科展纱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诚邦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科展纱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诚邦化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科展纱线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绍兴诚邦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金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