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外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坤泉、傅庆平与傅庆平、嘉兴宇达助剂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泉,傅庆平,嘉兴宇达助剂有限公司,嘉兴宇佳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外初字第46号原告:张坤泉。委托代理人:张建良、顾荣根,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庆平。委托代理人:徐建民、徐涛,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宇达助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庆平。委托代理人:徐建民、徐涛,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宇佳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艺珠。委托代理人:徐建民、徐涛,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泉与被告傅庆平、嘉兴宇达助剂有限公司、嘉兴宇佳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坤泉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后又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坤泉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坤泉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凯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