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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8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曹飞与任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飞,任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8332号原告:曹飞,男,汉族。被告:任明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飞诉被告任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曹飞承担。审判员  许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