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8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曹飞与任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飞,任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8332号原告:曹飞,男,汉族。被告:任明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飞诉被告任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曹飞承担。审判员 许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