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毅轩申请保全被执行人西昌市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西昌市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陈明义、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毅轩,西昌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西昌市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陈明义,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肖毅轩。被执行人:西昌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负责人:王辉。被执行人:西昌市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义。被执行人:陈明义。被执行人:王辉。申请执行人肖毅轩与被执行人西昌市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罗江分公司、西昌市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陈明义、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448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8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西昌市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西昌市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宏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股份1500000.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西昌市益民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西昌市西域片区的房屋6套;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明义名下的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辉名下位于德阳市天元镇的房屋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448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金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