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法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爽、泸溪县富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陈爽,泸溪县富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法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负责人田继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官军,湖南广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爽,男。被执行人泸溪县富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清先,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爽、泸溪县富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吉民初字第8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主文确定的内容为:1、被执行人陈爽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支付律师费14600元;3被执行人泸溪县富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8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陈爽、泸溪县富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陈爽、泸溪县富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振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