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河民初字第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河民初字第0620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审 判 长  戴爱明审 判 员  杨鑫森人民陪审员  殷建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