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林立与刘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刘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612号原告林立,公务员。被告刘腾,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立诉被告刘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林立负担。审判长  何文华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凭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