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4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袁渊龙与张春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渊龙,张春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2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033号申请执行人:袁渊龙。被执行人:张春阳。申请执行人袁渊龙与被执行人张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一处。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付清上述款项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其名下房地产的查封等。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0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