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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琦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琦,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270号原告周琦,男,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8号。负责人游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琦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琦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元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祥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