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行审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睢阳分局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睢阳分局,姜宗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睢行审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睢阳分局,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国,局长。被执行人姜宗才,男,汉族,1969年1月1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睢阳分局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商工商睢处字(2015)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前述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本院认为,前述决定合法适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睢阳分局作出的商工商睢处字(2015)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李宏伟审判员 李书强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