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5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邵金英与被告林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金英,林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5656号原告邵金英,女,汉族,1923年10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志毅,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李箕龙,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金英诉被告林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林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而被告林建住所地及本案合同履行地均为南京市秦淮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南京市秦淮区为被告林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所以原告邵金英起诉被告林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林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力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