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峰、张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峰,张红,田常洲,曹峰,肖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1293号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告:肖峰。被告:张红。被告:田常洲。被告:曹峰。被告:肖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峰、张红、田常洲、曹峰、肖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玉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金红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