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商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峰、张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峰,张红,田常洲,曹峰,肖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1293号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告:肖峰。被告:张红。被告:田常洲。被告:曹峰。被告:肖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峰、张红、田常洲、曹峰、肖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玉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金红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