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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杨化然与刘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化然,刘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083号原告杨化然,男。被告刘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化然诉被告刘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化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化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化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杨化然负担。审 判 长 张 英代理审判员 周 畅人民陪审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力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