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杨化然与刘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化然,刘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083号原告杨化然,男。被告刘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化然诉被告刘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化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化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化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杨化然负担。审 判 长 张 英代理审判员 周 畅人民陪审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力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