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虞执民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夏清丽与徐国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清丽,徐国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绍虞执民字第1489号申请执行人:夏清丽被执行人:徐国宝身份证:×××851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绍虞商初字第0260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国宝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王张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振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