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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恢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东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煜章、金满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东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煜章,金满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恢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温州东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承磊。被执行人周煜章。被执行人金满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龙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东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煜章、金满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温州东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周煜章、金满香已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作出(2015)温苍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据此,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苍龙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