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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三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白晓玲诉被告上海翔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钰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晓玲,上海翔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钰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三初字第632号原告白晓玲。被告上海翔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188弄21号3层。法定代表人肖翔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钰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晓玲诉被告上海翔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钰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晓玲于2015年10月1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晓玲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晓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白晓玲负担。审 判 长  许飞彪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张生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尚天珍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