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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三民初字第442号原告卢某某,女。被告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聂武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月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