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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崔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资刑初字第27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1997年8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4月28日因盗窃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8月4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5)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日晚,被告人崔某某与刘某(未满十四周岁)在益阳市资阳区物流一条街觅知音网吧上网。刘某提出来偷该网吧收银台的钱,被告人崔某某表示同意。同年8月3日凌晨5时许,趁网吧的网管鲁禹熟睡之机,由刘某望风,被告人崔某某拿起放在收银台上的钥匙打开吧台放现金的抽屉,盗得抽屉里面现金共计4600元。后两人离开网吧,除去开支,每人分得1900元。案发后,刘某已退赔被害人1900元。2015年8月4日,被告人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鲁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视频截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崔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崔某某退赔被害人鲁禹27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崔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