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杭州余杭区良渚朝进陶瓷商行、周正密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区良渚朝进陶瓷商行,周正密,卢彩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943号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军。委托代理人:王林军,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余杭区良渚朝进陶瓷商行。经营者:沈朝进。被告:周正密。被告:卢彩芳。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担保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区良渚朝进陶瓷商行(以下简称“朝进陶瓷商行”)、曹秋芳、周正密、卢彩芳、沈朝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被告朝进陶瓷商行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代偿款人民币462310.27元;2、被告朝进陶瓷商行向原告支付2015年3月17日起至付清代偿资金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代偿款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3、被告周正密、卢彩芳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朝进陶瓷商行、周正密、卢彩芳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20日,朝进陶瓷商行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以下简称“上海浦发杭州钱江支行”)签订《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约定上海浦发杭州钱江支行向朝进陶瓷商行提供贷款额度50万元,贷款使用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朝进陶瓷商行及其经营者沈朝进分别在合同上盖章。同日,原告南方担保公司和上海浦发杭州钱江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朝进陶瓷商行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南方担保公司与朝进陶瓷商行及其经营者夫妇沈朝进、曹秋芳、反担保人周正密、卢彩芳签订《担保合同》,约定由南方担保公司为朝进陶瓷商行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周正密、卢彩芳为南方担保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朝进陶瓷商行向南方担保公司缴存担保风险金5万元;若借款人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而由南方担保公司代偿的,借款人应支付代偿的全部款项及实现债权支出费用,并按代偿金额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反担保人周正密、卢彩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朝进陶瓷商行逾期未向上海浦发杭州钱江支行归还借款本息,截至2015年3月17日原告南方担保公司已向银行代偿本息合计512310.27元。本院认为,案涉《网络循环贷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担保合同》均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朝进陶瓷商行未按约向银行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南方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代偿后,依法可向朝进陶瓷商行追偿。扣除已缴存的5万元担保风险金,朝进陶瓷商行尚有462310.27元代偿款未向原告支付。原告主张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依法可予支持。被告周正密、卢彩芳作为反担保人,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杭州余杭区良渚朝进陶瓷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62310.2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3月18日起以代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被告周正密、卢彩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36元、财产保全费283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628元,由被告杭州余杭区良渚朝进陶瓷商行、周正密、卢彩芳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乐盛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石佳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