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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郎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640号原告郎某某,女,汉族。被告秦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商胜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安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