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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谭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3191号原告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旭,夏邑县司法局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尚某,农民。原告谭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宋治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尚某的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对被告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宋治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