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谭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3191号原告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旭,夏邑县司法局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尚某,农民。原告谭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宋治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尚某的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对被告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宋治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