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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茫崖中原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茫崖中原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会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787号原告茫崖中原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盼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代冠新,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会军,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原告茫崖中原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茫崖中原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陈清友审判员  于 驰审判员  田付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泳璇 百度搜索“”